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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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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31

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系主任遴選要點

民國97年11月20日學程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17日第96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29日971第3次學程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月16日第152次校務會議核備

民國102年1月18日第172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修正名稱及全文

民國103年4月19日第178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修正名稱

民國106年1月13日第192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修正第2、4、5點條文

一、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歐洲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遴選作業,特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系主任遴選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至九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必要時得經系務會議決議聘請系外學者專家擔任。遴委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遴委會委員為系主任候選人者,喪失遴委會委員資格。

三、遴委會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應辭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二)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依職權決定令其迴避。

四、本系系主任候選人二人以上,應於遴委會遴選系主任人選之日前十五日,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自行登記參選。

(二)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推薦候選人。

(三)本系推薦:經本系系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就本系符合主任候選人資格之教師分別行使同意權經系務會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出系主任候選人推薦人選。

五、遴委會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由第四點產生之候選人中遴選副教授以上人選至少二人,以投票方式對候選人分別行使同意權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數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時即符合遴薦門檻遴委會就符合遴薦門檻之候選人,報請院長簽註意見後,轉請校長擇聘之。如有特殊理由,無法依限辦理,或僅能遴薦一位候選人時,應具明理由依上開程序報請校長核示。

候選人如均未獲同意,應重新辦理遴選。

六、遴委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系系主任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自當學年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八、本系系主任有下列情形者,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適當人選報請校長聘兼代理之,代理期間以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依第五點第二項重新遴選後,候選人如仍未獲同意,或未及於現任主任任期屆滿前遴薦適當人選時。

(二)現任系主任辭職或因故出缺時。

(三)現任系主任依第九點經校長免兼主管職務時。

現任系主任於聘期中如因故不能視事,未滿三個月者,依相關規定由副院長以上代理;達三個月以上者,應主動辭職,所遺職務依前項規定報請代理之。

本系系主任職務出缺時,應配合學期(年)制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九、系主任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案,由院長召開系務會議,經本系系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報請校長免兼其系主任職務。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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